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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3:11)    点击:343

 

  一、律师介入刑事侦察阶段的业务技巧。

  作为一名律师,和许多同行一样,我经常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难而感到困惑,有时会受到一些冷遇甚至非难,但是我们不应知难而退,而是应付出更多的努力,克服困难圆满完成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回忆自己的经历,我感触最深的是,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我的体会是:

  1、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我曾经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

  “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我认为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2、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请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3、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是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的身份,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是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三是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二、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律师在审前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其程序上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律师在法庭上拥有较高的辩护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师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是亲自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复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胜利;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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