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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委托辩护妥当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54)    点击:130

 

  杀人狂魔邱某一案可谓一波三折,一审被判死刑后,又因是否应接受精神病鉴定,是否能自行委托二审律师等问题引起巨大争议。昨日,我国著名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表示,陕西省高院拒绝陈志华律师做二审辩护律师的做法不妥。

  邱某一夜之间连杀10人,还将死者眼球、心肺挖出喂狗。不久前,他一审被判死刑。但一审后一些精神病专家、律师呼吁为邱某做司法鉴定,怀疑其患有严重精神病。目前,邱某的妻子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但法院没有作出正式的答复。

  11月23日,邱某的妻子在西安见到了北京的律师陈志华,陈志华答应在二审中为邱某辩护。陈志华曾是一名精神病科医生,专门从事精神司法鉴定。但委托辩护律师一事发展得并不顺利,由于邱某提出二审不要律师,陕西省高院便依照规定为其指定了两个律师。受邱某妻子委托的陈志华被陕西省高院拒绝了。因为法院刚为邱某指定了两名律师,而且已经开展了工作,不可能中途退换。

  对于陕西高院拒绝陈志华律师为邱某辩护的决定,马克昌教授认为不妥当。马克昌指出,陈志华是由邱的妻子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学原理,委托律师应该优先于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辩护。

  此外,目前邱某做不做精神病鉴定要“经过司法机关研究”才能定。对此,马克昌表示目前法律的确没有明文规定精神病鉴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以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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