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朱德仁
朱德仁律师
内蒙古 通辽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朱德仁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缓刑是否属累犯之除斥情形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9 14:53)    点击:230

  缓刑是否属累犯之除斥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如果再犯之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且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考验期限内不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又犯新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考验期间一直没有执行过刑罚,考验期满后也不需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也非赦免,因此不发生累犯问题,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缓刑是刑罚的具体运用,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法,刑法将缓刑规定于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之中,就是明证。而且,刑罚执行并非以监禁作为唯一的方式,“监外执行”也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属于“监外执行”的情形。从累犯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定前罪刑罚执行的方法,不管是采取监禁还是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方式,都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第三种观点也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但理由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考验期满后,刑罚即告消灭,因此,缓刑实质上是刑罚赦免,只不过附一定条件罢了。根据累犯的规定,刑罚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于缓刑(有期徒刑以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含义,即“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否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首先,“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从词义上分析,“刑罚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刑罚,显然不是“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虽然是刑罚的具体运用,但并非刑罚执行的特殊方法,也非“监外执行”。刑罚的具体运用与刑罚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的具体运用是累犯、缓刑、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等一系列刑罚裁量制度的统称,而刑罚执行是指依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那种认为缓刑是刑罚执行的特殊方法或监外执行方式,缓刑考验期满就是刑罚执行完毕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二、缓刑并不是累犯制度中所讲的刑罚赦免。累犯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中的“赦免”,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以政令的形式,免除犯罪人刑罚的制度。虽然学界通常将缓刑称为“附条件的刑罚赦免”,但这只是形象的说法,此“赦免”不同于彼“赦免”,缓刑是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宣告暂缓执行刑罚,而赦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的形式作出,通常不附带任何条件,也不需要法定事由,因此不能将缓刑等同于赦免。

  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立法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将缓刑犯排除在累犯之外,但从刑法第六十五条和七十六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在累犯和缓刑的刑罚执行上采用了不同的措辞,缓刑的表述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累犯则表述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可见,立法者是有意识地将缓刑犯排除在累犯的适用范围之外的。这是立法上的缺陷。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朱德仁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朱德仁律师,朱德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朱德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4755601,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朱德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通辽律师 | 通辽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朱德仁律师主页,您是第1370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