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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不宜适用于未成年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9 14:52)    点击:306

  累犯制度不宜适用于未成年人

  普通累犯制度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普通累犯构成的条件是: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罪刑条件。前罪后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特别累犯制度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殊累犯构成条件是:前罪和后罪均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前罪和后罪间隔时间长短没有限制。

  累犯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不尽合理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看,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这与立法原意相悖,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不符。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来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罚处罚后再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终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能力有限,性格和心理上的可塑性强。因此,即使符合累犯条件的未成年人再犯,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大于成年人再犯,仍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将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只要符合条件,就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缓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犯的改造。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一直是我国法律强调保护的对象。我国新《刑法》就是一部体现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精神的刑法典,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等。而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让未成年人再犯承受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等一系列累犯严厉的法律后果,显然与上述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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